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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丙、杨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丙。

被告杨某丁。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X区。

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丙、杨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彦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董某诉称:我经营的x商店与被告饭店有多年业务往来。原告是按被告需求不定时的为被告饭店送货,包括珠江纯生啤酒、38度泸州头号曲、52度泸州头曲、38度泸州老窖(一桶天下)等白酒,每次送货被告都是先出具欠条,然后不定期结算部分货款,自2009年10月7日至2011年6月21日,被告累计欠董某白酒、啤酒货款x元,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此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丙、杨某丁辩称:所欠原告货款属实,我们同意给付原告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丁、王某丙尚欠原告董某货款x元,于2011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给付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杨某丁、王某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彦章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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