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高东安
代理审判员李艳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晁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