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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与王某丁、丁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史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系丁某母亲。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红庆,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丁、丁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丁某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红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死者丁某堂在郑州市以收废品为生。其妻王某丁、其女丁某随丁某堂在郑州生活。2009年9月27日下午3时许,丁某堂到郑州市X路X号高铁虎处收废品,在二楼楼顶往下扔铁皮箱时,触电死亡。2009年9月28日高铁虎与王某丁某成协议,高铁虎一次性赔偿王某丁3000元。致丁某堂死亡的高压线所有权人系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该高压线路据出事的房顶只有l.2米左右。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某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丁某堂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楼顶上往下扔东西时,完全能够预见到存在危险而为之,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高铁虎作为卖废品的人,在丁某堂往下扔东西时,不予制止,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丁某堂的妻子王某丁某与其达成协议,放弃对高铁虎的诉讼权利,故该院不再追究高铁虎的民事赔偿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1—10千伏以下线路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5米。而致丁某堂死亡的电线,距离房顶只有1.2米,存在安全隐患,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做为该线路的产权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安全隐患,致使丁某堂扔东西时触电身亡,对丁某堂的死亡被告及房屋所有权人均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原告未追加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故对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的责任,该院不予处理。丁某堂生于X年X月X日,死亡时39岁,生前其一直在郑州市生活,其死亡赔偿金应参照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计算计算20年为x元。丧葬费按照2009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年计算为x元。丁某堂的女儿丁某生于X年X月X日。其抚养费按照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837元/年计算7年为x.5元。上述各项共计x.5元,被告应

赔偿原告x.25元。丁某堂的死亡给二原告造成了痛苦,精神上遭受打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丁某堂死亡其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该院酌定被告赔偿x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丁、丁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釜、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x.2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元,原告负担4848元,被告负担1907元。

宣判后,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其具有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责任及死者丁某堂系农村X镇标准赔偿于法无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某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1—10千伏以下线路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5米。而致丁某堂死亡的电线,距离房顶只有1.2米,存在安全隐患。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做为该线路的产权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安全隐患,致使丁某堂扔东西时触电身亡。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及房屋所有权人对丁某堂的死亡均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丁某堂生于X年X月X日,死亡时39岁,其生前一直在郑州市X镇标准判决赔偿并无不妥。故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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