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团洲村。
被告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团洲村,现因吸毒在益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
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冷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不务正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小孩。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1月19日办理结某登记,2004年1月1槿猩⒛浜喞肬郑涿喞︰p帧幌姹蚋疚欢姹粢醒补职烤魄渲窘6怼榱鞑⒃弧姹薷参仆蓿参ㄕ⑷裾Nァ笸猩⒃弧姹愿缸镌纱樾阂唬⒁嬖醺恿氩挥姹涓袄胛槔换⒍椤佣渥喞U好由原告刘某监护抚养至1曛嬖醺恿Р溲喞U好期间,被告冷某每月负担生活费60洌喞U好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实际支出凭证,由原告刘某与被告冷某各负担50洌喞U好从13周岁至1曛伤挥姹涓袄辔ぜЩ唬姹涓袄溲喞肬诤淦嬖醺恿徊胁3У蜒环嬖醺恿氩挥姹涓袄治鸱П佣渥喞肬诤淦芯接渫喞U好的权利与协助探望的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某某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虽合法,但被告因吸毒,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起诉某婚,被告同意离婚,而且就小孩的抚养等事宜达成了协议。鉴于被告系监禁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判决形式结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冷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