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建跃,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支付原告朱某钢材款、钢管款、扣件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履行方式:2010年8月25日前支付2万元,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2011年4月30日前支付4万元;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指任一期),则被告另应支付原告人民币3万元,且原告可就被告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7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87.5元,由被告负担,于2010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燕
审判员&x莹
代理审判员刘鼎康
书记员吴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