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谢某诉称,他与被告陈某婚后性格不合,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陈某辨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于1973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1975年2月婚生男孩陈某。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有共同财产坐落在益阳市X区X栋X楼X号房屋1套,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坐落在益阳市X区X栋X楼X号房屋1套,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自愿赠送给婚生儿子陈某;
三、被告陈某的退休工资由婚生儿子陈某领取;
四、原告谢某经手的债务由原告谢某清偿,原告谢某经手的债权由原告谢某享有;被告陈某经手的债务由被告陈某清偿,被告陈某经手的债权由被告陈某享有;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谢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应球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