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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X组与被上诉人黄某乙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郴州市X组。

负责人黄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青,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泽生,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X组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黄某乙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经审理查明,黄某乙之父黄某丙系湖南省郴州市X组村民。2009年4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X组各家庭户户主签订一份《顶上一组关于户口迁入的协议》,协议约定:“为搞好我组户口管理,制定本协议……六、分配原则,以自然人口为准。自然落户者,当派当出,一视同仁,当派不出者一律补足所差的集体公益派款。非自然落户者,未交纳补偿金的一律不参加集体分红,不享受任何待遇。……七、所有被征的耕地的青苗费归个人所有,土地费归集体所有,按现有人口均分(以实际到账日期为准)……”2009年,湖南省郴州市X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土地征用补偿款(略)元于2009年9月25日转入湖南省郴州市X组账户。同日,被上诉人黄某乙出生,黄某乙的父亲黄某丙于2009年12月27日向保和乡计生办交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后,于2009年12月30日将黄某乙的户口登记在湖南省郴州市X组。2009年12月23日,湖南省郴州市X组将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中的一部分按人平x元的标准进行了分配,黄某乙的父母和姐姐共分得x元。湖南省郴州市X组认为黄某乙的出生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且土地补偿费到账时,黄某乙尚未取得湖南省郴州市X组户籍,没有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黄某乙。2010年2月4日,黄某乙诉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湖南省郴州市X组向黄某乙支付土地补偿款x元,诉讼费由湖南省郴州市X组负担。诉讼中,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根据黄某乙的申请,冻结了湖南省郴州市X组银行存款x元。2010年10月12日,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湖南省郴州市X组支付黄某乙x元土地补偿款,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湖南省郴州市X组负担。

湖南省郴州市X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提出前述上诉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X组于2011年元月12前支付被上诉人黄某乙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款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合计447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X组负担;

三、上述协议,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经在上述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罗云

代理审判员雷闻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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