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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申请再审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裕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副庭长曾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明华、周吉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东裕建设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申请人鑫盈建材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鑫盈建材有限公司分三批向东裕建设有限公司供应铝塑板,货款总计1,565,538.7元,按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所有货款以汇入供方的账户为准,而东裕建设有限公司汇入账户的货款为1,257,896.3元,下欠307,642.4元,鑫盈建材有限公司因计算有误,将下欠货款的诉请,确定为291,255元。但东裕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将部分款项擅自支付给唐永东,不产生该货款已支付的法律效果,故对下欠的货款应承担给付义务,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可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范围内确定,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东裕建设有限公司在支付下欠货款后,可另行向唐永东主张权利。据此,判决:一、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裕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91,255元,并对所欠货款291,255元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时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给付原告;二、驳回原告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本院不再赘述。原审判决处理基本正确,但判决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裕建设有限公司对所欠货款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止,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违约金欠妥。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款的10%东裕建设有限公司可根据业主付款情况付清货款,即156,554元的货款未确定最后付款日期,且鑫盈建材有限公司也未造成较大损失,其所欠货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合理,故原判违约金部分应予变更。据此,判决: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维持其第二项;二、限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所欠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91,255元,并对所欠货款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东裕建设有限公司称,2010年6月,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唐永东存在诈骗行为,公安机关立案后调查中,唐永东提供了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关于〈中国血液病研究所〉工程所供铝塑板协议书》,即唐永东作为该项目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合同和回款业务。故向唐永东支付货款和其承诺放弃尾款均在被申请人授权范围之内,因此,申请人不存在违约和过错。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被申请人鑫盈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是货款付到供方的账户为准,我公司与唐永东的协议并没有改变付款方式,且申请人支付给唐永东的款额时并没有提供上述协议。故原二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提供了新证据,即《关于〈中国血液病研究所〉工程所供铝塑板协议书》的内容中第六条明确:乙方唐永东作为甲方该项目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合同和回款业务。乙方唐永东必须按照所签供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给付货款。现该案货款支付发生纠纷,唐永东没有参加诉讼,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实和作出公正处理。因此,唐永东应追加为本案诉讼当事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曾辉

审判员何明华

审判员周吉明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蔚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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