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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珠海台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女,1968年出生。

被告王某丙,男,1986年出生。

被告珠海台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区X路X号、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艳磊,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区X路X号保险大楼。

负责人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珠海台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乙负担。

审判员邓永生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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