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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申请执行岳阳岳磁高新电搅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岳阳岳磁高新电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区茅斯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郝某申请执行岳阳岳磁高新电搅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即郝某与岳阳岳磁高新电搅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峰

审判员曹波

审判员欧阳迪明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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