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范某、张某: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范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2011年9月30日,双方当事人依据(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范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