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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诉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杭州XXX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XX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诉被告徐X、杭州XXX通信有限公司、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X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0元,由原告龚X负担。

审判员沈辉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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