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再审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乙质押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永顺县城郊财政所工作,住(略)。

申请再审人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11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均到会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罗某某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早在2008年11月30日就已经向张清坤还款6万元,并且张清坤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条,收条上备注以前的欠条作废。申请人与张清坤之间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王某乙也就无权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改判。

被申请人王某乙答辩称,罗某某始终无法否定是本案的债务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收帐款可以出质。罗某某早已清楚应当由她给我清偿张清坤借的6万元债务款之事。标明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张清坤写给罗某某的收条不能作为再审的立案依据。因罗某某在原与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庭审中,未出示这份收条,还讲明至今还未付款给张清坤。在本案一审中,罗某某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又放弃了上诉权,并且我有证据证明张清坤在11月30日这天根本不在湘西,不可能写这张收条。由此可知,这份“收条”纯属判决生效后补写、伪造,不能作为再审立案依据。罗某某在没有收回欠条并也知道此欠条已作质押的情况下给张清坤付款,应属无效。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无理缠诉请求。

本院审查查明,2008年9月1日,张清坤与王某乙口头约定,以罗某某的一张6万元欠条出质给王某乙担保借款6.5万元,以偿付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张清坤将该欠条交付给了王某乙。事后,王某乙电话通知了罗某某并曾在州人民医院门口向其索要过欠款,罗某某答应到腊月才能付款。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罗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罗某某民中工地工资现金陆万元整(x元),收款人:张清坤,2008、11、30。此前欠条作废”。在听证会上,罗某某申请证人黄诚忠出庭作了证,证明罗某某已经给张清坤付了6万元欠款。

本案一审中已经给申请再审人罗某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罗某某却因不相信一审法官而拒绝举证和出庭参加诉讼。7月20日一审宣判时,罗某未到庭。直到8月13日罗某到法庭领取判决书,但看过判决书内容后,拒绝签收,又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申请人在一审中因主观原因(不相信法官)拒绝举证和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和诉讼权利。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收条”是在庭审以前就已经形成并发现的证据,不能视为新证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张清坤以罗某某的欠条向王某乙出质担保借款并已经将出质物“欠条”交付给了王某乙,同时,债务人罗某某也已经接到了通知,并且还当面答应当年腊月给质权人王某乙付款,原审认定质押关系成立是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质押关系成立后,质权人王某乙有权单独向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即罗某某行使质权。因此,原审判令罗某某向王某乙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罗某某提交的“收条”是真实的,也无法抵消王某乙的质权,而只能向张清坤主张不当得利。

综上,申请再审人罗某某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彭某友

代理审判员彭某武

代理审判员王某乙荣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孙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