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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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88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男。

委托代理人宁某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女。

委托代理人龙际腾,湖南省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X诉某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兵凡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龙双凤担任记录。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某峰、被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龙际腾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9年2月19日经媒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2月21日按照当地风俗送订婚礼金x元到被告家交给被告,并送给被告家亲戚红包费6000元,2009年农历12月13日原告送过门彩礼8200元给被告,被告于2009年农历12月14日过门到原告家,原告家为操办婚事共花费x元,被告购买了嫁妆。自2009年2月20日结婚后原、被告长期分居,洞房花烛夜原、被告都分开睡,双方无半点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某,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退还原告彩礼x元;3、本案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原告起诉某中所说的离婚事实不真实,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9日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2月21日,原告送给被告礼金x元,2009年农历12月13日原告送给被告礼金8200元。此外,原告送给被告家亲戚红包费几千元。被告的嫁妆有:一张席梦思床、三组高柜、一张梳妆台、两个床头柜、一台21英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消毒柜、三套被子、十根凳子、一个火盆、两个桶子、一张沙发、一个电视柜、两个床罩、四床被套,该嫁妆现存于原告家中。由于性格不合,原、被告没有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证人宁某、焦某、杨某乙、刘某、曾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与被告张X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X返还彩礼x元;

三、被告张X自愿将嫁妆送给原告刘X;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兵凡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龙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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