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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终字第7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段一橡胶厂主管,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自行车零件商店业主,现住(略)-X号。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山东省广饶县段一橡胶厂业主,现住(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买卖工矿轮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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