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段一橡胶厂主管,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自行车零件商店业主,现住(略)-X号。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山东省广饶县段一橡胶厂业主,现住(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买卖工矿轮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