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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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1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X,男

委托代理人郭程亮,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XX,女

委托代理人袁平炽,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范X与被告聂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

原告诉称:2006年9月,原、被告通过玩QQ斗地主相联系,同年国庆节双方见面,随即同居,两个月后,被告骗称已怀孕而要求结婚,无奈,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太大,婚后生活不到半年就开始吵架相骂,甚至大打出手。起初,被告不愿找事做,却嫌原告工资低,不够开销,双方常为钱米之事吵架;后被告在保险公司跑保险业务,下班后却在外打牌打麻将,常常深夜不归,对原告及亲朋好友的劝告视而不见。原、被告曾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故未果。原告于2008年、2009年数次去医院检查无生育能力,2010年春,被告称自己有了身孕,原告感到莫名其妙。2011年元月5日,小孩出生以后,原告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同样是无生育能力。被告所生小孩是被告与其他男人非法同居所生,不是原告自己的小孩,原告痛苦不堪,夫妻关系水火不容。今年正月十一日,原、被告因吵架,被告带着所生小孩去了娘家,夫妻开始分居生活。综上,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没有真正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小孩,具有严重过错,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元。

被告辩某,原告起诉的内容,部分事实虚假,诉状称被告不外出挣钱,经常打牌深夜不归的情况不属实。被告与他人生的小孩应当视为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因原告无生育能力,原告父母曾多次暗示被告与他人生小孩。原告明知自己无生育能力,却与被告一起办了准生证,足以证明原告允许被告借种生子。且被告怀孕期间都生活在原告家,原告父母对小孩也看得非常重,还为该小孩起了名字,证明原告父母都认可该小孩。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小孩现还在哺乳期间,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承担抚养费用。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父母及原告妹妹在隆回县修了价值240万元的房屋一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原告如果只分其中的六分之一也有四十来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通过玩QQ斗地主相联系,同年国庆节双方见面,随即同居,2006年12月2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前半年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后因家庭琐事吵架。原告曾多次去医院检查均确定为无生育能力,经多处医治无果。2010年被告怀孕,2011年元月5日生女孩范。2011年正月十一日,原、被告因琐事吵架,夫妻开始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原告范x年4月4日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x元,现还欠本金9932.97元及利息;原、被告共同借夏绪良1000元、罗中平1000元,合计2000元。被告嫁妆有:被褥四床、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X与被告聂XX自愿离婚;

二、被告聂XX自愿抚养非婚生小孩范成人,并承担抚养费用;

三、原告范X自愿给付被告聂XX经济帮助款x元,此款限2011年5月16日前付清;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范x年4月4日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x元,现还欠本金9932.97元及利息,原告范X自愿偿还;原、被告共同借夏绪良1000元、罗中平1000元,合计2000元,被告聂XX自愿偿还;其余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五、被告聂XX嫁妆(被褥四床、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由被告聂XX带回;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范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珊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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