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81,521元;
二、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东
审判员王某华
代理审判员陆瑞兴
书记员凌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