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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李某、朱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李某、朱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杨朝友

审判员赵立红

二0一0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向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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