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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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3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

委托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XX,女

原告李X诉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彩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曾荣、龚家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原告李X及委托代理人范松青、被告廖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性格不和,两人常为琐事争吵,在一起生活六个月后就开始分居。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李。小孩没满月被告就外出,现已达两年之久。被告从未给小孩和原告寄过钱,打过电话。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人。

被告廖XX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1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即外出打工至今。被告每年春节都回家,但原、被告总是吵架。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被告的嫁妆有:一台TCL彩电、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张席梦思床、四套被子、一台洗衣机、一台消毒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廖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由原告李X抚养,小孩抚养费原告李X自愿承担。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的嫁妆(一台TCL彩电、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张席梦思床、四套被子、一台洗衣机、一台消毒柜)由被告廖XX所有;

四、个人债务谁经手的谁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尹彩琼

人民陪审员曾荣

人民陪审员龚家银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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