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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胡某某、芦某某王某某诉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46岁。

原告胡某某,男,81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芦某某,女,52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王某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陈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胡某某、芦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胡某某、芦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郑军

人民陪审员赵昕

人民陪审员陈某月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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