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46岁。
原告胡某某,男,81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芦某某,女,52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王某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陈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胡某某、芦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胡某某、芦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郑军
人民陪审员赵昕
人民陪审员陈某月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