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合一信息诉搜狐新媒体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X层D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卓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搜狐网络大厦X层X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自标,北京市明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

上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电影《倔强萝卜》(简称《倔》片)片头片尾均署名联合出品单位为: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简称文广集团)、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博纳公司)、北京飞乐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飞乐蒙公司)、北京天合易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天合公司)。该片正版DVD光盘封底注明:“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是电影《倔强萝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版权持有人。”

2009年9月30日,文广集团、飞乐蒙公司及天合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均表示文广集团、飞乐蒙公司、天合公司及保利博纳公司为《倔》片之联合出品方,对该片之著作权按份共有,并授权保利博纳公司自该片在中国大陆首映日起,永久性独占享有该片在中国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权利及对前述权利之再许可之权利,保利博纳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倔》片在授权期限内的盗版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009年10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数字[2009]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倔》片出品单位及摄制单位为飞乐蒙公司、文广公司、保利博纳公司及天合公司,该片片长为95分钟。搜狐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倔》片公映时间为2009年10月23日。

2009年10月23日,保利博纳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搜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倔》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等权利,授权期限从2009年10月23日开始,自《倔》片上线之日起满三年截止。诉讼中,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表《声明》,放弃该公司在本案中对《倔》片享有的实体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

2009年10月29日,搜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提出公证保全优酷网网页内容的申请,该公证处制作的(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输入www.x.com,进入名称为“优酷网——中国第一视频网站,提供视频播放,视频发布,视频搜索”的优酷网首页,该网站底端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表明,优酷网所有者为合一公司。在优酷网首页上部搜索栏中输入“倔强萝卜”按“视频”搜索,结果显示有72个视频;搜索结果第二项为“倔强萝卜1:29:32”,对该视频的描述为“黄某,黄某09最新喜剧[倔强萝卜]更新抢先版”;点击进入《倔》片播放界面,播放器下方显示的片长为89分32秒,能正常播放该片,网页路径显示该片位于“电影”之“大陆”栏目中;播放器页面右侧显示该视频由“x发表于1天前”,下方的网友评论有“这这…怎么看啊一会有一会没的!!!”“画面抖动啊”、“不敬业,晃什么晃”、“直接听不见啊”等;网页右上角有广告。此次公证还包括对56网、PPS网站传播《倔》片之行为进行了保全。

诉讼中,合一公司认可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但表示通过网友评论可知优酷网上传播的《倔》片画面模糊不清,为盗版内容,且时长只有89分多,完整的该片时长有95分。搜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另外,合一公司表示,其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即删除了优酷网上的《倔》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搜狐公司表示未核实,不清楚优酷网是否已删除该片。合一公司为证明其经营的优酷网所提供的为信息存储空间,《倔》片内容由网友提供,还提交了优酷网《版权声明》和《使用协议》网页打印件,搜狐公司以这两份文件均为合一公司单方制作而不予认可。

2009年11月4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向搜狐公司出具金额为2000元的公证服务费发票。2010年3月19日,北京市时代九和(略)事务所向搜狐公司出具金额为1万元的(略)费发票。

原审法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倔》片头、片尾署名均明确了该片原始权利人为文广集团、保利博纳公司、飞乐蒙公司及天合公司。同时结合《倔》片DVD光盘封底说明及文广集团、飞乐蒙公司与天合公司分别出具的《授权书》可知,保利博纳公司享有《倔》片自中国大陆首映日起,永久性独占享有在中国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权利及再许可之权利。后保利博纳公司将《倔》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部分著作权及维权的权利独家授予搜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期限为三年。诉讼中,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声明放弃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合一公司认可搜狐公司获得了《倔》片之前述授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搜狐公司获得了《倔》片之前述授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倔》片于2009年10月获得公映许可,2009年10月29日即在合一公司所有并经营的优酷网上传播;通过在优酷网键入《倔》片片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第二项即为《倔》片,且对该视频的明确描述为“黄某,黄某09最新喜剧[倔强萝卜]更新抢先版”;可正常播放的视频处于优酷网的“电影”之“大陆”栏目中。原审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经营视频网站的合一公司,在《倔》片公映一个月内,对出现在优酷网上存在准确的片名、主演姓名等信息的《倔》片,应当知道是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著作权人主动将该片上传至优酷网供人免费观看的可能性极小。合一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阻止侵权视频的传播,侵犯了搜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一公司应停止侵权,在优酷网上删除《倔》片,合一公司虽表示已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删除了该片,但无证据证明,搜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对合一公司的此项辩称不予采信,并对搜狐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合一公司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情况,故考虑《倔》片的公映时间、市场影响力,合一公司的传播方式、传播时间,优酷网上所传播作品质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搜狐公司的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搜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诉讼支出中的合理部分,合一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鉴于合一公司所侵犯搜狐公司享有《倔》片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财产性权利,故搜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合一公司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搜狐公司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由合一公司全部负担。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合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搜狐公司所享有的电影《倔强萝卜》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合一公司赔偿搜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及合理支出三千七百元;三、驳回搜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合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作品由网友上传,上诉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上诉人仅仅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搜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并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审法院卷宗材料及本院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被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以及上诉人是否应予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视频由网友上传,则其应就该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视频上传用户的相关信息和上传途径、上传方式等情况,上诉人提交的优酷网《版权声明》和《使用协议》是其单方声明,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内容真实的情况下,仅凭《版权声明》和《使用协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上诉人关于《倔》片播放画面右边显示的“x发表于1天前”字样即表明该视频由网友“x”上传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在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视频系由网络用户上传,上诉人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情况下,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直接提供了涉案视频,其行为构成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被上诉人作品的行为。该行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侵犯了被上诉人对《倔》片享有的合法权利。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倔》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上诉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故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倔》片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距离《倔》片公映时间很短,涉案视频播放画面质量较差等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的基础上酌予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三元,由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明华

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志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