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58岁。
被告:邱某某,男,31岁。
被告:邱XX,女,8岁。
法定代理人:白某某,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邱XX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