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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邱某某、邱XX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女,58岁。

被告:邱某某,男,31岁。

被告:邱XX,女,8岁。

法定代理人:白某某,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邱XX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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