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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翟某某与郑州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7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贾某某、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某某、翟某某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某、翟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5元,由上诉人贾某某、翟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吴雪贤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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