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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丽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某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朱某某于2009年1月15日又以双方现同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34元,减半收取为3567元,由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静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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