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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津市市人民医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合兴健康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津市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津市市孟姜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0)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苏州公司又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相应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淑兰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小莲

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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