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合兴健康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伟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澧县X区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思华,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0)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苏州公司又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相应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1773元,减半收取887元,由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淑兰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小莲
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