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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胜利

审判员王铮

代理审判员张晓龙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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