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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一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诉称:2000年3月9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2002年8月12日,生育了女孩罗某慧。自生育女孩后,双方感情就不好,现双方已分居生活七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罗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要直接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9日,双方自愿在攸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2002年8月12日,原、被告生育女孩罗某慧(现一直随原告生活)。尔后,由于性格存在差异,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3年10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外出打工,从此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慧由被告罗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子女;被告罗某自愿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至小孩成年为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虞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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