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女,住(略)。
被告余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赵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对给付佣金等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某、赵某某于2009年11月13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9,200元;
二、若被告余某某、赵某某未在上述日期前付清上述款项的,则另行向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