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曾某与被告丁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一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28日,两被告因经营宾馆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由被告丁某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被告丁某、刘某辩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目前确是资金紧张,无力一次性清偿,请求分期分批偿还。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28日,两被告因经营宾馆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原告曾某借款x元,并由被告丁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尔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由被告丁某、刘某在2011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曾某借款x元;剩余借款x元由被告丁某、刘某在2012年4月20日前偿还给原告曾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丁某、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虞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