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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1990年8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原新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抓捕,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孔某,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保险诈骗罪,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孔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和王某臣经预谋,刘某甲驾驶豫x号奥迪轿车,故意撞到郑州新密铁路X路限高铁柱。王某臣骗取财保郑州分公司保险理赔金x.94元。

2、2006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和王某臣、刘某乙、王某某等人经预谋后,当晚王某臣驾驶京x号帕萨特轿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信阳平桥段故意撞到王某某驾驶的豫x号货车尾部,王某臣又用汽油点燃该车编造一起交通事故。骗取中国财保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郑州分公司)保险理赔金x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王某臣、刘某乙、刘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丙、吴某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认定书、理赔单、在逃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没有意见。第二起只是送车到信阳,没有预谋和实施行为。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没有异议,第二起不能成立。仅有王某臣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刘某甲未参与预谋、实施行为,只是一个知情者。2、刘某甲从国外回来投案,认罪悔罪。3、刘某甲受王某臣指使制造事故,但未参与骗保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主观恶性小,只是为朋友帮忙,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和王某臣预谋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并选好事故地点。2006年6月21日上午约8时30分,被告人刘某甲根据王某臣的安排,驾驶王某臣在财保郑州分公司投保的豫x奥迪轿车,故意撞到河南省新郑市107国道七里井南铁路限高铁柱,制造车被撞坏的事故。被告人王某臣以此骗取财保郑州分公司保险金x.94元。

被告人刘某甲亲属吴某某于2009年12月8日到信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代尚未回国的刘某甲投案。当日19时刘某甲入境时被抓获,同月12日被逮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了受理过豫x号奥迪车事故理赔情况。

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刘某甲12月8日晚乘飞机回国,保证让他投案自首。

3、公安机关复印财保郑州分公司交通保险理赔案卷宗材料证明已骗保成功。

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王某臣、刘某乙供述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5、抓获经过证明了刘某甲2009年12月8日19时入境时被抓获。

6、本院(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及对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只有同案被告人王某臣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甲供认只是和高二周送车到信阳,车交给王某臣后未再参与任何行为,其他同案犯亦不能证实刘某甲参与,本院(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亦未认定刘某甲参与此起保险诈骗,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交通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第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指控的第二起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受人指使参与犯罪亦未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不成立,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之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艳平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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