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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XX食品公司诉被申请人林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X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XX。

申请再审人XXX食品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林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不服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我公司给付林X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林XX没有办理书面离职手续,也没有交回“工伤证”。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林XX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依法改判或再审。

被申请人林XX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林XX于2009年12月3日在大成乐购超市办理促销员退场手续,停止在XXX公司的工作,与X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符合《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林XX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为玖级。原审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判决XXX公司给付林X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妥。综上,申请再审人XXX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平

审判员张素珍

助理审判员李静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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