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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战武,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澧县X镇澧州大道。

负责人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华,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漏审部分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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