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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谢某与黄某、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某,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

上述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5年12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5)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7年6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某与其妻罗桂香共同所有的、以罗桂香名义在银行的存款8518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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