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邱某,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
肖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6月2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邱某在中国银行涟钢支行金晨分理处(略)XXX账号上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