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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某,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邱某,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

肖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6月2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邱某在中国银行涟钢支行金晨分理处(略)XXX账号上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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