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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33岁。

被告朱某某,男,56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韦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25日,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图画一幅,价值6000元,尚欠原告2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未果。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口头)辩称,对欠条原件没有异议。但因为别人办事,欠原告的钱。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5日,被告朱某某因购买原告的匾画一幅,尚欠原告余款2000元未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当按照出具欠条的内容偿还原告剩余欠款。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2000元。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韦鹏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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