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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7月13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耕塘支行的账号为(略)XXX上的存款x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黄玲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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