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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某执行人曹某,女,汉族,1972年7月出生。

被执行人申某,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

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于2000年7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0)娄星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5年4月4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申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贰仟伍佰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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