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江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志刚,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舞钢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甲,舞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舞钢市福田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舞钢市福田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江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舞钢市人民政府、舞钢市福田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争议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的(2009)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某某、张某某以其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某某、张某某撤回对舞钢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舞钢市福田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争议一案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天华
审判员张森
代理审判员王松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马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