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南宁市人,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邱某,男,成年,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过程中,发现醴陵市X镇亦无军高山村,经调取户籍资料,醴陵市X村虽有邱某之人,但其出生时间为X年X月X日生,无与被告邱某相对应之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依照原告陈某所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曾峰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