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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曾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彬,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飞,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拓天公司)与上诉人曾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拓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国彬及上诉人曾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曾某于2007年9月应聘到金拓天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止,工种约定为浸出车间操作工,后被聘任为浸出车间主管,未约定工时制度及工资标准,约定了加班需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金拓天公司仍继续聘用曾某为员工。2010年3月,金拓天公司拟将曾某调往江西金德天油茶科技公司指导基建工作,曾某不同意。2010年3月3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双方未就经济补偿金等事项达成协议,曾某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金拓天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010年8月5日,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即金拓天公司)支付申请人(即曾某)双休日加班费x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96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5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金拓天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曾某在工作期间,每周某作时间6日,只休息1日,加班情况具体如下: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曾某双休日加班5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11日(未安排补休);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曾某双休日加班5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1日(未安排补休);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曾某双休日加班1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4日。曾某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

原审认为:曾某在金拓天公司工作期间,金拓天公司安排曾某每周某作6日,现金拓天公司以曾某每日的工作时间为6.5小时,每周某作时间为39小时为由主张曾某没有从事双休日加班工作,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曾某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金拓天的该项主张应当不予以采纳。金拓天公司提出法定节假日已安排曾某休息或补休,也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项主张亦不应支持。金拓天应向曾某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曾某双休日共加班111日,未安排补休,金拓天公司应增加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x.8元(2500元/月÷20.92日×111日=x.8元);曾某法定节假日加班26日,金拓天公司应增加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6214.1元(2500元/月÷20.92日×26日×200%=6214.1元)。金拓天公司、曾某虽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金拓天公司也应向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曾某在金拓天公司的工作时间为二年又三个月,金拓天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5个月工资,即6250元(2500元/月×2.5个月=6250元)。金拓天公司要求不予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金拓天公司、曾某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耒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以此为由驳回了曾某要求金拓天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曾某未对此提起诉讼,应视为无异议,对曾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本院应予以驳回。曾某要求金拓天公司为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请求,因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耒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予以驳回,曾某亦未对此提起诉讼,亦应视为无异议,对该项仲裁申请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曾某双休日加班工资x.8元;二、原告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曾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214.1元;三、原告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曾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50元;四、驳回原告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不向被告曾某支付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及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曾某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以上一、二、三项合计为x.9元,原告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金拓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及辩称:曾某在金拓天公司工作期间,每周某作时间为39小时,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周某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规定,金拓天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均已安排曾某休息,一审判决金拓天公司支付曾某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金拓天公司并未违法与曾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不应向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2010)耒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金拓天公司不予承担双休日加班工资x.8元;三、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予承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214.1元;四、依法改判金拓天公司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50元;五、请求判令金拓天公司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曾某上诉及辩称:一审法院认定金拓天公司与曾某签订劳动合同及认定曾某加班的天数均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撤销(2010)耒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金拓天公司向曾某支付2007年9月6日至2010年3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元,上述期间双休日加班费x.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310.3元,经济补偿金x元,共计x.1元。

上诉人金拓天公司、曾某于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曾某于2007年9月被金拓天公司招聘为员工,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双方于2010年3月31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原审据此按2.5个月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金拓天公司提出曾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每周某作时间为39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已安排曾某休息或补休,故不应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无证据可以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曾某称原审认定曾某与金拓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错误,金拓天公司应给付2007年9月6日至2010年3月期间的双倍工资x元,本院认为,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耒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据此裁决驳回了曾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同时该裁决书也对曾某休息日加班11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26天的事实作出了认定,曾某对此并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上述认定并无异议,原审驳回曾某要求给付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请求,并按仲裁认定的加班天数计算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妥,曾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源

审判员李芳仪

审判员阳玲玲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罗源打印责任人:龙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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