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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系刘某甲父亲。

委托代理人唐清平,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达小叶,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周移新

代理审判员伍某华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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