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甲,曾用名谢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乡X村X组。
被告谢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乡X村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省新宁县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甲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