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太平,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