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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因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张立强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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