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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蒋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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