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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为骗取他人钱财,以与武陟县X乡X村朱XX谈对象为名,骗取朱XX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张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朱XX、朱XX、董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董XX替被告人张某某退还朱XX现金x元。有董保国的交款条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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