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湖南外运邵阳市储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赵某他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外运邵阳市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某,男。

被执行人赵某,女。

申请执行人湖南外运邵阳市储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赵某他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12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3)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4年12月23日中止该案的执行。现申请方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某、赵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请求本院恢复该案的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依职权恢复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邓某所有的座落于邵东县X镇工业品市场X号房屋一栋(1—3)楼面积127平米。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