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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乙、万某等与彭某丁、刘某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的(2010)娄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5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于2010年10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x.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菊花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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