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学,湖南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郭海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